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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宏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1-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赵沁妍以视频方式出席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
的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 15:00 期间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星期四)下午 13:00 在上海
市黄浦区打浦路 15 号 3603 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俊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生线上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61,178,44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7.268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34,440,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7.96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股份 126,738,44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9.3053%。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
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
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均
为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公司就上述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
投票情况予以了单独统计,并将单独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
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2 日 9:15 至 2023
年 1 月 12 日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五)以上投票全部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0,962,74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62%;反对
2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8.4881%;反
对 21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1.5119%;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 2.00 《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1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86%;反对
2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 125,735,743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7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4.4989%;反
对 25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5011%;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列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