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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11月)2018-11-28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南洋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
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

达、或邮寄送达。通知时限原则上为会前 24 小时送达。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全体

监事的过半数无异议的,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
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

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

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每季度及时向监事会传递公司重

要财务和经营信息,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有效信息。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予帮助。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

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

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