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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19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和经营管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经营管理班子的

人员结构,从而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择程序,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组成和选择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成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任职。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会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

理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会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
全体委员。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

开之前,不得擅自公开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同时公司应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