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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洋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适合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的长远战略规划,形成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决策

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长远发展战略和对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可以由公司董事

长兼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公司行政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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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四章   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向委员

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资料齐备后,由战略委员会开会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决议;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战略委员会上报董事会进行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四个月内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

持。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

       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当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或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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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对细则立即进行修订,

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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