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按规定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
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
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积极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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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资本市场的长期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所属行业政策、市场动态、技术发展方向与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及公司其它相关信息;
(七)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诉及意见。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
(六)电子邮件;
(七)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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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路演。
第 七 条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报 刊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
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
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
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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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培
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部门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管理、研发、服务、市场营销、财务、人事
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
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
公司被投诉事项,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与被投诉事项相关负责
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子公司或分
支机构被投诉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
和总经理)要亲自过问、接访和处理,不得将矛盾上交。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禁止推诿扯皮、敷衍搪塞等现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受理的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
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决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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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工作时间内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公示投资者联系电话,确保电话在办公时
间内有人值守,保持与投资者的互动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映诉求。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处理。
对于投诉人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诉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沟
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
患。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制定处理
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应认真听取投诉人的反馈意
见。对达成和解的投诉,公司可视情况与投诉人签订和解协议。
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达成和解的,公司可引导投诉者向证券期货行业协会申请
调解,或提起诉讼、仲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公司应将相关整改情况告知相关投资者,并就公司不规范问题向投资者致
歉,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及时、主动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同时,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披
露原则,不得公开或透露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
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
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经过、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
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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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的编制及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于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公司应启动维稳
预案,由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处
理,并及时报告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
投诉事项,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将投资者投诉处理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
范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相关的考核及评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的侵权行为及处理不当行为导致
矛盾激化的,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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