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19年3月26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根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适用本制度,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的情况除外。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适用)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公司为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
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此项财务资助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时,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如上述其他股东未能按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
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一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
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
内。
第十三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外,不得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
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三)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