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19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班子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
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行为。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建立举报机制,负责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
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
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对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提出建
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
况自查、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
司与财务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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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前或事后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自行指定或由董事会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
全体委员。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财务部经理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
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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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如审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能为公司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与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
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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