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19年3月)2019-03-27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2019 年 3 月 26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
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
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也未委托他人出席会议,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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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合法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
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
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
项目或销售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
响负有领导责任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九)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
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因对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十一)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九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四)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
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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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严重程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
按照相关权限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
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需交由国家司法机关处理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一半以上独立董事联
名提出;对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责,由其他两名监事联名提出。
第十七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收
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批准。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罢免职工监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批准。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再
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
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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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
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
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有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凡与本制度相
违,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
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南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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