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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融信: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002212              证券简称:天融信          公告编号:2020-14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2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2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2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珠津工业区珠津二街 1 号 3 楼 310
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雪莹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天
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8 人,代表股份数量 328,499,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03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量 1,029,3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878%;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数量 327,470,2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27.9456%;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26 人,代表股份数量 240,873,7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0.5557%。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二项
议案,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28,499,541 股。每项议案的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46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3%;
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0%;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838,7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5%;反对 2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6%;弃权 11,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9%。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8,499,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873,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含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秉、郭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关于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