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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融信: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4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0 年
股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可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层面 2021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
核目标,除暂缓登记的激励对象李雪莹女士和孔继阳先生、离职人员及个人绩效
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为“E”)人员外,剩余 381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可解除限售所需满足
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
均未发生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38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
1,735,489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票期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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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冯海涛、吴建华、佘江炫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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