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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3-20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4-028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慧民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66,390,0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
份 66,390,0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应邀
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3 年度报告》和《2013 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做《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3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81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张慧民先生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对西安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66,390,0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谭清,李亚静;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