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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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4)第 029 号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
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
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特尔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2 月 24 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66,390,07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23%。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3 年度报告>和<2013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2013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对西安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 2013 年度的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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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谭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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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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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