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在查阅公司提供的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 2014年4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方海升、梅峰、王育斌、张昱波的履历等 材料,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 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提名和聘任程序合规。因此,同意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相关议案。 独立董事:范晴、王苏生、崔军 2014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