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相关材料,并对 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土地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土地处置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项 的审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资金积极 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独立董事:王苏生、范晴、崔军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