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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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
之委托,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贵公司出具的《对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之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达为具有中国境内司法主管机关签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
事务所,签署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均经依法注册,持有有效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有权接受贵公司委托,就委托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依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委
托事项及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审慎地核查验证。为此,信达查阅了信达认
为必须查阅的文件,进行了必要及可行的独立核查。
就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声明如下:
1. 贵公司已向信达确认,已经提供了信达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及/或确认、说明文件。
2. 贵公司已向信达确认,所提供予信达的文件、材料和信息是完整、真实
及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且文件、材料如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则该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及原件一致和相符。
3.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信达依赖于中国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及/或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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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文件。
鉴此,信达根据有关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水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董事会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向贵公司出具的
《关于对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
第 267 号),2017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的议案》。2017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
披露收到股东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通嘉
里”)《关于提议召开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关于提请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提请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处置
西安子公司土地相关事宜的议案》。2017 年 5 月 4 日,贵公司披露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
理财事项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相关事
宜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根据贵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
告,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5 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送达。会议
于 2017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许锦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6 名,亲自出席董
事 3 名(董事凌兆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书面形式委托独
立董事王苏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董事孙伟先生因工作
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书面形式委托独立董事范晴女士代为出席并行使
所有议案的表决权;独立董事崔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现场会议,以书
面形式委托独立董事王苏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及《关
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的议案》等议案。
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贵公司董事会认为:
“为提高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西安特尔佳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
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障日常运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
置资金,以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及西安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在此额度
内,资金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并授
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次使用闲置
2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内,无需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经
审阅,公司及西安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
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及西安子公司本次使用不
超过 9,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相关事项。”
针对《关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的议案》,贵公司董事会
认为:“受国家新能源政策的冲击、电涡流缓速器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综合
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电涡流缓速器销售呈现下滑态势,为了保证公司产能与
市场需求相匹配,同时兼顾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拟延缓建设西安汽车缓速
器生产基地项目。为优化公司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公司资产,董事会同意授
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处置西安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编号为 FD1-5-1)
相关事宜。”贵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事项,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能够优化公司土地资源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授权管理层本次处置土地事项。”
根据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章程》(2014 年 8 月修订),该《章程》
第 114 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该《章程》第 118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该《章程》第 121 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以及《关于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处置西安子公
司土地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贵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
定。
2.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2017 年 4 月 26 日贵公司公告,贵公司收到股东创通嘉里《关于提议召开深圳
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创通嘉里作为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提请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以及《关于提请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相关事宜的议案》。
3
根据贵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章程》(2014 年 8 月修订),该《章程》
第 115 条规定,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根据创通嘉里上
述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提议,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并审议相关议案。
根据贵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4 月 29 日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送
达。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许锦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6 名,亲自出席董事 6 名。本次董事会
以 5 票赞成、0 票反对以及 1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事项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
相关事宜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批准权限在公司董事会的批
准权限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如后续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根据公司
《章程》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时,公司将按照《章程》等规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后方才实施后续交易。
针对《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相关事宜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贵
公司董事会认为:综合考虑西安子公司土地资产状况,本次事项批准权限在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权限内,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
制定西安土地事宜相关处置方案。制定方案后,若按照《章程》 等规定需要
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贵公司独立董事也对上述两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
综上,根据贵公司《章程》(2014 年 8 月修订),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不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相关事宜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贵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 关于贵公司目前是否处于无控股股东或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
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认定的主要依据有:
4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16 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
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
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定)第 84 条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
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8.1 条的规定,控
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控制是指
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
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1)为上市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合并
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0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
1 30,000,913 14.56
企业(有限合伙)
2 凌兆蔚 18,179,602 8.83
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3 10,096,002 4.9
-智盈 9 号单一资金信托
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
4 9,622,983 4.67
限公司
5 第五大股东 8,355,574 4.06
5
6 第六大股东 7,550,000 3.67
7 第七大股东 5,531,965 2.69
8 第八大股东 4,839,054 2.35
9 第九大股东 4,500,000 2.18
10 第十大股东 4,457,700 2.16
根据贵公司说明,上述前十大股东中,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及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智盈 9 号单一资金信托为一致行动人。此外,
贵公司第 4 大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贵公司 9,622,983 股股
份,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粤美特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贵公司 489,129 股股份、王楚兰持有贵公司 1,459,047 股股份、许莉琪
持有 1,408,150 股股份。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与上述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贵公司 12,979,30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3006%。除前述情形外,
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贵公司未知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也未知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
动人,且公司亦未收到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的通知函。
3. 贵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情况
根据贵公司《章程》(2014 年 8 月修订)的规定,贵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董事会实际由 5 名董事组成,具
体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时间 审议会议 提名人
号
股东深圳市粤美特实
2014 年第二 业集团有限公司、深
许锦 2014 年 3 月 31 日
1 董事长 次临时股东 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
光 -至今
大会 限公司、王楚兰女士、
许莉琪女士
2016 年第二
2016 年 12 月 13
2 孙伟 董事 次临时股东 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日-至今
大会
股东深圳市粤美特实
2014 年第二 业集团有限公司、深
独立董 2014 年 3 月 31 日
3 崔军 次临时股东 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
事 -至今
大会 限公司、王楚兰女士、
许莉琪女士
6
2014 年第二
独立董 2014 年 3 月 31 日
4 范晴 次临时股东 股东张慧民先生
事 -至今
大会
2014 年第二
王苏 独立董 2014 年 3 月 31 日
5 次临时股东 股东凌兆蔚先生
生 事 -至今
大会
根据公司说明,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目前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7 人,
原因为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内,存在三名董事辞去董事职务的情形(后经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孙伟为公司董事,因此公司目前的董事会成员为
5 名),具体三名辞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
姓名 职务 时间 审议会议 提名人
号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第二
张慧
1 董事 -2015 年 7 月 16 次临时股东 股东张慧民先生
民
日 大会
2014 年 3 月 31 日 2014 年第二
2 黄斌 董事 -2015 年 7 月 16 次临时股东 股东张慧民先生
日 大会
2014 年第二
凌兆 2014 年 3 月 31 日
3 董事 次临时股东 股东凌兆蔚先生
蔚 -2017 年 5 月 9 日
大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之
非独立董事超过贵公司董事会席位半数席位之情形。
综上,结合贵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情况以及董事会构成情况,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贵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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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市特尔
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字):
何煦
二〇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