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7-06-1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对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粤美特”)提名许锦
光先生、孙伟先生、范安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崔军先生、
李洪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对股东凌兆蔚先生提名靳宏业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胡春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两位股东提名的上述7位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签署的书面承诺等资料,我
们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凌兆蔚
先生,作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具有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书面同意。因此,
我们同意股东前海粤美特提名许锦光先生、孙伟先生、范安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提名崔军先生、李广洪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同意股东凌兆蔚先生提名靳宏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
提名胡春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字:范晴 王苏生 崔军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