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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7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3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具体为:议案九的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06 月 26 日下午 3: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06 月 25 日至 2017 年 0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6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6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6 月 26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锦光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19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41,775,95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8233%。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
份 48,361,4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3.476415%,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三
位股东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6 人,
代表股份 141,775,95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823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9 人,代表股份 70,520,13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4.233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应邀列席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分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和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2016 年度报告〉和〈2016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159,8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053%;
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42%;弃权 30,525,127 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30,522,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1.5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394,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2968%;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90%;弃权 18,034,947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8,031,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74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00,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931%;
反对 250,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64%;弃权 30,525,12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12,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16%;
反对 238,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9%;弃权 30,525,12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12,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16%;
反对 238,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9%;弃权 30,525,12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012,7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3016%;
反对 238,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79%;弃权 30,525,12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3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247,1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4.0883%;反对 238,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76%;弃权 18,034,947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8,031,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742%。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1,192,0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280%;
反对 5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15%;弃权 30,525,127 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30,522,12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6 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960,6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2648%;
反对 290,1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7%;弃权 30,525,127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305%。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448,0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7.9032%;
反对 310,04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87%;弃权 31,017,856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781%。
     公司股东深圳前海粤美特控股有限公司、王楚兰、许莉琪、深圳市粤美特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52,171,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9811%;反对 310,0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97%;弃权 18,038,547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18,031,9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5.5793%。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401,1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844%;
反对 18,373,0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9592%;弃权 104,001,7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522,1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35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8,912,0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179%;反对
18,373,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0537%;弃权 33,235,004 股(其
中 , 因 未 投 票 默 认 弃 权 18,031,94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47.1284%。
     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非独立董事选举
     10.1、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3,920,21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3,726,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419%。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连松育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8,289,12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8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8,095,2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234%。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高薇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209,3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209,3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6%。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4、选举李雄波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514,00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514,0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5%;。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5、选举许锦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6、选举孙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80,747,97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28,830,7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8692%。
    表决结果为当选。


    10.7、选举范安朋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98,28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398,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63%。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0.8、选举靳宏业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0,718,715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47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8,000,3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565%。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独立董事选举
   11.1、选举孙东升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56,039,22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35,748,4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148%。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2、选举陈泽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72,0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72,0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9%。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3、选举彭玲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70,60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170,60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3%。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4、选举崔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6,602,76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97,664,8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8867%。
   表决结果为当选。


   11.5、选举李广洪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2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11.6、选举胡春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19,049,687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64,510,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020%。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12.1、选举陈卉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04,513,1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17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24,319,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533%。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2、选举姚红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91,287,68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8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65,329,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791%。
    表决结果为当选。


    12.3、选举朱立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79,366,56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80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股数 43,00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47%。
    表决结果为不当选。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简历内容详见 2017
年 6 月 12 日、2017 年 6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通知》、《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
提案的通知(二)》;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
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