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12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
案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土地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土地处置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该事
项的审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保证公司资金
积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
要。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胡春元、孙东升、崔军
2017 年 0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