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7-29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7-051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07 月 28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0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07 月 2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7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07 月 2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07 月 2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松育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58,276,5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2896%。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
份 30,000,9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56%;经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该股东
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
表股份 58,276,5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8.289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关于处置西安子公司土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8,276,5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情参见 2017 年 7
月 1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41)及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李心悦;
(三)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