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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3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
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2017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所有子
公司未实际发生担保额度。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
第五节“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胡春元                     孙东升                崔军




                                                    2017 年 0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