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7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及调整委托理财购买主
体范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额度至20,000万元及
调整购买主体范围为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额度及调整委托理财购买主体范围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胡春元 孙东升 崔军
2017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