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2-27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
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 2017 年度的经营成
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
项。
三、关于增补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事项
经审阅林卓彬先生的履历及签署的书面承诺等资料,我们认为林卓彬先生的
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书面同意。
我们同意提名林卓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胡春元 崔 军
2018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