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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0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
事求是的原则对2017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
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7 年
年度报告摘要》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
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
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
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发表如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关于2017年度董事
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7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结合行业发展现状,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情况,薪酬考
核、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五节“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2018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