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变更公司经 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