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理财产品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29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公司投资的安全和收益,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产品”原则上为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设计并发行,将
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
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理财产品。特殊情况按公司相关规
定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
股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须报经公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买任何银行理财
产品。
第二章 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是指在相关政策允许且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
亦可直接委托银行根据公司设定的条件进行理财投资。
第五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充分防范风险。交易对方应是资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与非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风险低、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财
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第七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交易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不得占用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的使用进度。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购买
理财产品。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应当及时注销理财产品专用结算账
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应该大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按照权限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
公司理财产品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进行日常具体理财产品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后视资金状况可继续投资于理财产品,
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期限内由董事长进行审批并实施。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购买及赎回理财产品后都需及时通知证劵部门并提供相关
资料,保障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 理财产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投资的具体经办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理
财的资金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应与相关银行签署书面协议及产品说明书
等销售文件,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根据与银行签署的协议,办理理财资金支付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好相关档案的
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收回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及时向税务
局申报相关税费。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
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
实。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的,应提请公
司及时中止该理财项目或提议到期不再继续合作的建议。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投资理财产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