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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0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8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担保,公司无对控
股子公司担保情况。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
遵守(证监发[2017]1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7]16
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发
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
司的盈利情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制定,利润分配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
定和要求。
    四、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我们认为《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较为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对公司内部控制规则落实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执行;《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独立董事关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8年度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
公司拟定的2019年度董事长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结合行业发展现
状、公司未来经营管理需要作出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