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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5-31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2019 年 1 月 11 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 4 月 17 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 4 月 30 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结合公司及《公司章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的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
的处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钟小华女士的资料,我们认为:钟小华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
监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钟小华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19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