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6-22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 尔 佳 公告编号:2019-04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6 月 2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
00 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一号楼二层
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松育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特尔佳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40,445,4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33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人,经确认,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中有一位股东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
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
次投票结果为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 1 名,代表股数 298,680 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145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
表股份 40,146,81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488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98,9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关于<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关于<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关于<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对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工作的评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智盈 9 号单一资金信托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98,980 股 , 占 该 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445,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 情 参 见 2019 年 4 月 20 日 、 2019 年 5 月 31 日 刊 登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
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余苏;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
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特尔佳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