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5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连宗敏女士的资料,我们认为:连宗敏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亦未曾受过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连宗敏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能够胜任拟任职务,其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连宗敏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19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