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2-26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
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 2019 年度
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
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二、关于公司资产核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核销资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
真实、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核销资产不涉及公司关联方,董事会就该事
项的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
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资产核销事项。
二、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闲置厂房出租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崔 军
林卓彬 肖 林
202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