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尔 佳: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2020年3月)2020-03-18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日常生产经营的管理,促使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
(一)购买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和动力;
(二)购买日常办公用所需的低值易耗品;
(三)购买公司经销的产品;
(四)销售公司自行研发或者经销的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
(五)其他日常经常性发生的生产经营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原材料或备品备件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燃
料、动力、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的购买,根据金额大小或实际情况确定是
否签订书面合同,除属于即时结清或金额较小的情形外,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公司销售产品、商品及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时必须与对方签订书面
合同,并且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
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采购原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
耗品,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审批。
第六条 公司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不超过
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总经理审批;超过上述
金额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管理层讨论通过,报董事长审批;设
立销售分公司由管理层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批。
子公司、事业部一般性营销策略的制定、市场开发、营销渠道的建设:不超
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子公司、事业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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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上述金额的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竞投标项目由子公司、事业部报总经理审
批。
在上述权限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业务情况调减分管副总经理、子公司以及
事业部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工作规划需要调整的,且
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决定;调整幅度超过 20%的,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讨论通过,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调整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产品
的数量、型号、规格等。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日常生产
经营事项中进行越权审批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专
门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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