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0-11-03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4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公司采
取责令改正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3 号)(以下简称“《决定
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深圳证监局
2020 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一)未严格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存货跌价测试
你公司在对存货进行跌价测试时未严格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执
行,而是在年末按照使用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计提,其中对呆滞品存货全额计提
坏账准备,对其他类存货不计提坏账准备,与你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不相符。
(二)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充分
你公司于 2010 年正式立项研发液力缓速器,并先后开发了四个型号的产品,
从 2012 年起陆续销售,但并未实现量产。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型号产品
期后销售情况较差、不同型号产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与毛利率变动趋势不
一致、部分产品销售毛利率低于销售费用率等情形,但你公司未综合考虑上述事
实,2019 年对相关产品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充分。
二、未对液力缓速器相关的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你公司相关液力缓速器产品在期后仅有少量生产,相关生产线产能利用率较
低,生产不饱和,存在一定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在 2019 年财务报告中未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相关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三、对部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核算错误
你公司在 2017 年将一笔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于收到验收通知时一次性计
入营业外收入,未按照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进行确认,相关会计核算错误,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四、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 2019 年末开发支出主要构成为委托开发费用支出和项目研发人员工
资薪金支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制定相关研发支出制度,未对研究阶段和开发
阶段的划分作出规定,部分项目开发支出会计核算不规范。一是将部分已完成开
发并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项目仍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二是将尚在测试、
处于研究阶段的项目费用计入开发支出核算。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在到货验收方式确认的收入中,因送货单签收后流转不及时或相关单
据无签收日期等导致收入存在跨期确认情况。此外,你公司部分客户销售合同条
款约定不明确,可能影响收入确认时点。
上述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正确等问题,导致你公司在上述年度披露的财务信
息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
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
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培训,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
息披露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会计核算的质
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尽快形成整改报告,并根据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次整改
为契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