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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书》的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一)基本情况
    近日,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汇群”)与鸿绩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鸿绩实业”)、深圳市黑金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刚”)
签订了《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鸿绩实业
和黑金刚同意授权芯汇群在授权期间内在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地区(以下简称
“授权地区”)使用黑金刚相关商标,芯汇群开发的存储装置固态硬盘(SSD)、内
存条相关产品以及在线、线下宣传销售活动中使用授权商标,该相关产品仅限于
服务器与 PC、笔电,行业及零售装机市场营销。
    (二)审批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有关规定,本交易事项
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概况
    (一)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2 号联合广场 A 座
3712、2804、4003-4005
    2、法定代表人:连浩臻
     3、注册资本:3,000 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 年 03 月 23 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8260XB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半导体电子产品测试、晶圆测试,半导体电子产品的生产加
工及销售(凭深福环批【2013】400019 号批复生产);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
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及软件的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鸿绩实业有限公司
     1、住所: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建八路 2 号 11 楼之 3
     2、法定代表人:洪明玥
     3、注册资本:3,300 万新台币
     4、成立日期:1998 年 06 月 02 日
     5、统一编号:16515757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F401010 国际贸易业,F219010 电子材料零售业,F213030 电
脑及事务性机器设备零售业,F119010 电子材料批发业,F113050 电脑及事务性
机器设备批发业,CC01080 电子零组件制造业;ZZ99999 除许可业务外,得经营
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业务。
     (三)深圳市黑金刚电子有限公司
     1、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宏发佳特利高新园综合楼三楼北
侧
     2、法定代表人:刘学全
     3、注册资本:100 万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4 年 06 月 12 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65153D
     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国内贸易、货物及
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
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电子产品及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加工。


    公司及芯汇群与鸿绩实业及其股东、黑金刚及其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主要内容
    立协议书人:鸿绩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黑金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深圳市芯汇群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授权目标
    甲方系“KINGBOX、黑金刚”等注册商标之商标权人。甲乙双方同意,由
甲方依本协议书所定条件,授权乙方使用下表列明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本商
标”)。
                      注册国
                               许可地           商标有效
商标名称   注册证号   家或地            类别                         权利人
                               区               期
                      区

KINGBOX                                                              鸿绩实
                      中国台   中国台
黑金刚设   01961089                     第9类   20281231             业有限
                      湾       湾
计字及图                                                             公司

                                                                     深圳市
                      中华人
黑金刚设                       中国大                                黑金刚
           15027412   民共和            第9类   20250920
计图                           陆                                    电子有
                      国
                                                                     限公司
                      中华人                                         鸿绩实
                               中国大
黑金刚     4469356    民共和            第9类   20280920             业有限
                               陆
                      国                                             公司
                      中华人                                         鸿绩实
                               中国大
KINGBOX    3895842    民共和            第9类   20260220   KINGBOX   业有限
                               陆
                      国                                             公司



    第二条 商标许可使用范围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得于授权期间内,于第三条所定授权地区,独占许
可使用本商标于其开发之存储装置固态硬盘(SSD)、内存条相关产品以及在线、
线下宣传销售活动中使用本商标,该相关产品仅限于服务器与 PC、笔电,行业
及零售装机市场营销(以下简称“授权商品”)。
    乙方成立“KINGBOX 黑金刚”授权商品之公司或独立销售部门,以营销授
权商品,并投入 500 万人民币资金进行营销。
    2、乙方有权在第三条约定的授权地区独占使用本合同第一条所涉的商标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成立之公司或独立销售部门名称标注、商品提供、服务提供、
产品标注、侵权诉讼、再许可等。
    第三条 授权地区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于商标所在注册国家或地区(包括中国台湾与中国大陆地
区(以下简称“授权地区”)独占许可使用、开发生产、宣传销售标示本商标之授
权商品。甲方不得自行、也不得再授权第三人在本合约约定的授权许可使用范围、
授权期间及授权地区内使用该商标用于开发生产、宣传销售授权商品。
    未授权地区市场部分,甲乙双方同意由双方共同开发,亦即甲方与乙方均有
权使用本商标进行授权商品的生产、开发营销。
    第四条 授权期间
    本商标之授权使用期间为自本协议书生效日起算,为期十年。甲方应当在第
一条约定的每个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授权期
间内,乙方有按时支付每期商标授权费用,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解除本合
同,否则乙方可以选择: 1.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或 2.乙方提出以人民币 100
万元受让本合同约定的本商标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人民币 100 万受让款当日起
7 日内无条件将商标转让给乙方并配合办理相关商标转让手续,转让后乙方享有
本商标的商标权。
    第五条 授权费用
    从本《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乙方不需
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用(以下简称“授权费用”),第二至第四年期间内,即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4 年 11 月 6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0 万元/年授权费用。
在该期间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与甲方合作,乙方选择终止合作的,不需支付
任何违约金但乙方须负责承担后续返修 RMA 处理所有 RMA 处理。第五至第十
年期间(即 2024 年 11 月 7 日至 2030 年 11 月 6 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25 万元/年授权费用。乙方应于每年 11 月 7 日将当年度的授权费用给付甲方(即
2021 年 11 月 7 日支付第二年授权费用…以此类推)。
    第六条 授权特约
    乙方因业务需要,开展在线、线下宣传销售活动时,可使用本商标,可以乙
方或乙方成立的“KINGBOX 黑金刚”授权商品之公司名义授权第三方为本商标
系列产品的经销商、代理商。
    第七条 内存供应合作
    甲方同意销售供应内存(memory module)给乙方,乙方业务所需内存,可
向甲方购买,也可自行采购。乙方向甲方购买内存之价金,应于出货后 7 天内,
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 其他合作
    甲方同意以本商标品牌协助乙方开发潜在直供客户。


    四、交易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 本次交易的目的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汇群与鸿绩实业、黑金刚签署《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
书》,有利于芯汇群进一步完善品牌布局,保证了芯汇群黑金刚品牌相关业务的
持续开展,有利于芯汇群利用黑金刚品牌进一步拓展市场,推广其产品和服务,
提升销售业绩,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本次交易的影响及风险
    1、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芯汇群的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2、在许可区域内的品牌推广及渠道建设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根据未来的市
场环境确定。
    本次交易涉及到境外企业,存在政府审批、市场变化、国际环境等不可预测
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贡献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


    六、其他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后续事项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本次交易事项涉及的《商标授权暨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