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1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15--15:00。
(二)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 18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2 栋 A1406 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连宗敏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大为创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40,660,59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7382%。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人,经确认,
出席现场会议的二位股东均已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根据《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故以现场方式投票的股东为 0 名,代表股数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
股份 40,660,5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9.738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298,68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45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三)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60,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60,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660,4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98,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反对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煦、张健;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
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 全 文 详 见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