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3-23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
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
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
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
交易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