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提高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有利于进一步
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险
可控,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本次公司提高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高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
度事项。
三、关于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已就拟提高开展衍生品交易额度事项出具
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拟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是基于预计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未来的进出口业务增多,且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
求紧密相关,并以降低外汇汇率及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存在任何风险投机行
为,有利于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
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
性,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制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
理制度》,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高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
四、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有
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闲置厂房出租
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