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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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
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
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工具、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
工具的合同。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
债;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
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划分为原
材料、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在制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发出商品
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
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
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一节 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
第五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金融工具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
准备。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
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
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第六条 计量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反映的因素包括:通过评价一系
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概率加权平均金额;货币时间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
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
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本集团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相关金融工具的
预期信用损失:
(一)对于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
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二)对于租赁应收款项,信用损失为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
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三)对于未提用的贷款承诺,信用损失为在贷款承诺持有人提用相应贷款
的情况下,公司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
公司对贷款承诺预期信用损失的估计,与其对该贷款承诺提用情况的预期保持一
致;
(四)对于财务担保合同,信用损失为公司就该合同持有人发生的信用损失
向其做出赔付的预计付款额,减去公司预期向该合同持有人、债务人或任何其他
方收取的金额之间差额的现值;
(五)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并非购买或源生已发生信用减值
的金融资产,信用损失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与按原实际利率折现的估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工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考虑合
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
增加,按照三阶段分别确认预期信用损失。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的,
处于第一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按照
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
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
准备。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
息收入;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
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其利息收入按照
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持有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
期损益的同时调整其他综合收益。
第七条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一) 对于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按
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当单项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
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
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 1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组合 2 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 关联方组合
(二)当单项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无法以合理成本取得评估预期信用损
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
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 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2 关联方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3 押金备用金组合
对于应收租赁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除应收租赁款之外的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和长期应收款,通过违约风
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第八条 应收款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
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销售信用管理制度》中有关应收账
款收账政策的规定,根据客户欠款时间的长短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并将应收账
款回收情况与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进行挂钩,及时跟踪应收账款的回
收情况。
第十条 为了尽量减少应收款项的损失,公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充分考虑下列问题: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销售信用等管理制度。
(二)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对财务状况良好、信誉高的客户在采取必
要的债权保证措施后方可签订分期销售合同,对资信状况不好的客户不准采取赊
销方式。
(三)在赊销的情况下,必须在合同内详细规定收款条件,除不可抗力造成
的损失外,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金额的大小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
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公司应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
经法院裁决,以债务重组的方式收回部分款项。
第十一条 应收款项在确认减值损失后,如公司取得客观证据表明该资产价
值己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
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
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二节 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公司期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库存商品及大
宗原材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其他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原辅材料按类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
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存货可变
现净值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
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
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二)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
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三)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
格为基础计算;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
现净值以一般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四条 因本公司部分存货属于加工件,用途存在专业特殊性,不易从活
跃市场上获取公允的可变现净值,则该类存货由公司技术主管部门对存货的使用
价值进行评估分类,对完全不具备使用价值的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认为存货损失: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
额。
第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
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对生产领用、出售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公司应在结转销售成
本时,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转
出的存货,也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果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
准备的,应当按照发生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转出存货的成本
占该存货未转出前该类别存货成本的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为了减少存货损失,公司应当加强采购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
理、仓储管理,尽量减少库存积压,并建立建全仓库保管制度,若因保管不当产
生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
存在的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
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应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应
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
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期末对长期股权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按单项资产计提,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规定
的公司有权人批准或授权,不得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开办延伸企业、联
营企业、投资参股等)。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或处置的,由公司相关部
门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投资(或处置)的原因、被投资单位的情况、投资的
金额、股权比例、期限、预计投资回报(或实际收益)等内容,投资或处置按照
《公司章程》及有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长期股权投资的跟踪和监督,建立
健全长期股权投资的台账,包括投资的单位、时间、金额、股权比例、投资收益
以及回收等情况;收集和整理被投资单位的重要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合同章程、年度报告等;及时了解、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
量等;定期或不定期汇总投资总额、投资收益,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上报长
期股权投资情况表。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五条 期末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对固定资产
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固定资产或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六条 期末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单项在
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
益。在建工程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负责财产管理的部门,必须建立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
实物保管账,落实固定资产的保管、保养、维修和安全的责任人。在中期和期末,
财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财产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保证账
账、账实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书面汇报,提出处理及改进意
见。财产管理部门应对在建工程的投资额进行严格控制,对财产安全完整负责。
出租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必须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程序审批。
第五节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期末账面的各项
无形资产,如果由于该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使其为公司创造经济
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该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
摊销年限内预期不会恢复,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
回金额的情形的,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必须能够控制无形资
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拥有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公司与他人签订
协议使得公司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等。
第六节 商誉减值准备
第三十条 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予转回。
第三十一条 期末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帐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
如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
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章 减值准备的核销
第三十二条 期末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相关部门向财务部门提交拟核销资
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包
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六)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资产减值及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
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或者核销资产,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批后实施。
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