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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3-26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拟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公司与认购对象深圳市
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宗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终止原《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该事项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认可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
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孙东升                   林卓彬                      肖 林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