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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07-1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确定。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的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等相关资料,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
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各职能部
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
应及时将区域内的内幕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以上主体应按照本制度对报告程序的规定执行,单位责任人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
公司,同时,上述主体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
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
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
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
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
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
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
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
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
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于内
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进行告
知。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
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
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并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
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采取警告、记过、降级、解除合同等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法
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
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




    附件 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身份证      联系     所在单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号码        电话     位/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时间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每个内幕信息具体情况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