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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7-1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
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
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


                                    1
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
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应当加盖公司公章。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的披露适用本章关于招股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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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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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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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八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
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及其他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5
织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及其他报告义务
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
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6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
行检查的情况。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7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
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
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信息沟通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

                                     8
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
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
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规定了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进行管理,
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明确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9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
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四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
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登
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发布流程:

                                        10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
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
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
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
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五十四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
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
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
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
实、澄清的义务。

                                     11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
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
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除遵循本章规定外,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还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
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12
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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