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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7-1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独立董事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审计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席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主席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审计委员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上述三天的事先通知的时限,
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议案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委员,并
且每位委员应当签署送达回执。送达通知应当列明委员签署意见的方式和时限,
超出时限未按规定方式表明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签字同意的委员人数如果已经
达到做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已经以前款规定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
司有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