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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12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
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
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
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
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
称“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
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
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对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
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
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
规范。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
疑问,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
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
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
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四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三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
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以媒
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
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
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
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