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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1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
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的规
定和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
尔佳信息”)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区支行(以下简称“邮
储银行福田支行”)申请不超过1,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
保有限公司对特尔佳信息在邮储银行福田支行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已为上述保证担保提供反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外单位
提供担保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8,239.70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874.70万元。
    3.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无资金往来,并能够严格遵
守(证监会公告[2022]2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没有发生违规对
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无形资产核销事项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无形资产核销主要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资产、财务状况;本次无形资产核
销不涉及公司关联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无形资产核销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卓彬                   肖 林                  冼俊辉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