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证券代码:002213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序言 ................................................................................................................. 4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 5 一、财务顾问承诺................................................................................................ 5 二、财务顾问声明................................................................................................ 5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7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13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方式.................................................................................................. 13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15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16 八、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16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 17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18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20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20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21 十四、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21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22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23 十七、结论性意见.............................................................................................. 23 2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上市公司/公司/大为 指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创 指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投资 一致行动人、创通实 指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业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创通投资认购大为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 指 大为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开发行 大为股份与创通投资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签署的《深圳市大为 《股份认购协议》 指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指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本核查意见/本财务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 指 顾问核查意见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指 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 《格式准则第 16 号》 指 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财务顾问 指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核查意见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3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二节 序言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 准则第 16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财务顾问接 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行为进 行核查并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精神,经过审慎的尽职调查,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行 为的基础上,就本次权益变动行为及相关披露文件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广 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 4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 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公告文件进行核 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三)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 机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已提交其内核 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本财务顾问在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 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除权益变动方案操作必须的与监管部门沟通外, 未泄漏与权益变动相关的尚未披露的信息。 (六)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 照相关法规要求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出具本报告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均 真实、完整、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 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相关内容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正文所列内容,除 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权益变动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三)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内容不负任何责任,对其内容的 5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同时,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 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 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仅供本次权益变动事宜报告作为附件使用。未经 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 任何第三方使用。 6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第四节 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声明,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中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格 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创通投资进行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支持的决心以及对上 市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优化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满足上市公司业务发展 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助力上市公司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决定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股票。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所陈述的本次收购目的未与现行 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通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 7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 4 号楼 2410-3 法定代表人 连宗敏 注册资本 20,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D5WR79 成立日期 2016 年 5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16 年 5 月 23 日至 2036 年 5 月 18 日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股权投资。 主营业务 投资、企业管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 通讯地址 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 4 号楼 2410-3 联系电话 0755-23822233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 注册地址 广场 2209 法定代表人 连宗敏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TXFF5K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17 年 11 月 7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网络技术开发;通讯工程;网络 经营范围 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开发;生物与医药、化工新材 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 用核能技术开发。 除持有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1046%股份外,未开 主营业务 展其他业务。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中心区益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卓越时代 通讯地址 广场 2209 联系电话 0755-23822233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通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8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1,028,427,384.5 资产总额 1,028,071,782.15 1,028,124,384.39 6 负债总额 944,006,592.37 943,728,733.98 943,279,848.96 所有者权益合 84,420,792.19 84,343,048.17 84,844,535.43 计 资产负债率 91.79% 91.80% 91.75%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77,744.02 -501,487.26 -108,554,204.45 净资产收益率 0.09% - - 注:创通投资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及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通实业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795,577.64 2,834,377.67 2,795.644.11 负债总额 - 40,000.00 - 所有者权益合 2,795,577.64 2,794,377.67 2,795,644.11 计 资产负债率 - 1.41% -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 - - 净利润 1,199.97 -1,266.44 -1,087.31 净资产收益率 0.04% - - 注:创通实业 2021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9 及 2020 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 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通投资控制或参股的核 心企业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9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 息技术业、汽车制造业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 2000 年 10 双主业,主要业务包括 1 20,600 19.4886%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月 25 日 半导体存储器业务、智 能终端业务和汽车业 务。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 目另行申报);投资咨 询(不含限制项目); 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 术咨询;网络技术开 发;通讯工程;网络工 创通嘉里实业有限 2017 年 11 2 10,000 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 40% 公司 月7日 技术信息开发;生物与 医药、化工新材料、光 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 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 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 开发。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一致行动人创通实业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 业和关联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主营业务为新一代信 息技术业、汽车制造业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 2000 年 10 双主业,主要业务包括 1 20,600 0.1046% 技股份有限公司 月 25 日 半导体存储器业务、智 能终端业务和汽车业 务。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连宗敏女士控制或参股的核心企业情况如 下: 序 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 成立日期 主营业务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深圳市创通投 投资咨询;投资兴办实业 2016 年 5 1 资发展有限公 20,000 (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95% 月 23 日 司 股权投资。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 创通嘉里实业 2017 年 11 2 10,000 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 38% 有限公司 月7日 含限制项目);计算机领 10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域、计算机技术咨询;网 络技术开发;通讯工程; 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 电子技术信息开发;生物 与医药、化工新材料、光 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 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 保、民用核能技术开发。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 公司 5%以上股权的情况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除大为股份外,创通投资、创通实业及其 实际控制人连宗敏女士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 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 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 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信息披 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 件。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受行政 11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处罚、刑事处罚及涉及诉讼或仲裁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通投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居留权 连宗敏 女 执行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中国香港居留权 高薇 女 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否 林宁莹 女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否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创通实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 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居留权 连宗敏 女 执行董事 中国 广东深圳 中国香港居留权 高薇 女 总经理 中国 广东深圳 否 林宁莹 女 监事 中国 广东深圳 否 注:创通实业总经理已由连宗敏变更为高薇,工商变更正在办理过程中。 经核查,创通投资、创通实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未受过行 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了有关证券 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 分认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具备 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具备经营管理未来上市公司相关业务、资 产及人员的经验及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12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 义务能力的核查 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已经披露的信息外,本次权益变动未约定其他 附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结构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方式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的核查 1、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创通投资与创通实业的 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2、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之日,连宗敏女士持有创通投资 95%股权,为创通投资 13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创通投资持有创通实业 40%的股权,创通实业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董事均为连宗敏女士,创通投资对创通实业的管理及投资决策具有重 大影响力,连宗敏女士为创通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创通实业的实际 控制人为连宗敏女士。连宗敏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连宗敏女士,1988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居留权,无其他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惠州市鸿都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深圳创通嘉里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5 年 11 月至今,任深圳市 百富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2016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创通投资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创通投资执行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创通实业 总经理;2017 年 11 月至今,任创通实业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中连威 纳(深圳)冷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0 年 7 月至今,任大为股份全资 子公司深圳市世纪博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1 年 2 月至今,任 大为股份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特尔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4 月至 今,任大为股份控股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大为股份董事;2020 年 6 月至今,任大为股份董事长;2021 年 4 月至今,任大为股份总经理。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创通投资与创通实业为一致行动人关系。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拟认购股票数 量为不超过 30,000,000 股(含本数)。 2019 年 6 月 19 日,创通投资与深圳创通嘉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创通投资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创通嘉 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 30,000,913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14.5636%),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创通投资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东。详见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公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9 年 8 月 26 日,创通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获得其一致 行动人厦 门国 际信托 有限公司 -智 盈 9 号单一资 金信 托持有 的上市公司 10,145,602 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250%)。详见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告的《关于第一大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下进行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4)。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创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40,146,515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9.49%;创通实业持有上市公司 215,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0.10%。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40,361,915 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19.59%。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000 万股(含本数),若按照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创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70,146,51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72%;创通实业持有上市公司 215,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9%。创通投资及创通实业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70,361,915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81%(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 定最终发行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创通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连宗敏 女士,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收购方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金 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31,320 万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0.44 元。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以及合法自筹资 金,自筹资金主要来自于实际控制人连宗敏与其家族企业的资金支持,信息披露 义务人具备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力。 15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 露义务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 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通过 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亦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法自 有资金和自筹资金,不存在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的核查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2 年 3 月 25 日,创通投资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2022 年 3 月 25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3、2022 年 3 月 2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2022 年 4 月 1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2022 年 8 月 29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通过。 6、2022 年 9 月 9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大 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9 号)。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程序。 八、对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核查 经核查,收购过渡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董 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 16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影 响,能够保持收购过渡期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 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 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相 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或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 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 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 行披露。 17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他对 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十、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上 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仍将保 持独立。 为了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及其独立性,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本公司 /本人”)做出如下承诺: “(一)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或领取报酬。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 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8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 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 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四)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 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 法进行。 (五)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 组织机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19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 影响。 十一、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 同业竞争。为避免今后与上市公司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境外直接或间接 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 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2、承诺人不新设或收购从事与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相近的经营 主体,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 织;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 市公司之现有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承诺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 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上市公司; 4、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 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 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同时为避免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诺的履行 将有利于避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问 题。 十二、对关联交易情况的核查 20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除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 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为减 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按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尽可能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 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将遵 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易条件公 平,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亦不利用该等交易从 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上述承诺于承诺人作为上市公司控制方期间持续有效。承诺人保证严格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 诺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为了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上述 承诺的履行将有利于减少和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 十三、对收购标的设定其他权利及其他补偿安排情况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经核查,除以上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收购标的上设定 其他权利,未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四、对前 24 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 21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核查意 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大为股份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 于 3,000.00 万元或者高于大为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的交易 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之间进行的交易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 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披露的拟更 换大为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亦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大为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 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五、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 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 况。 22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 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 卖大为股份股票的情况。 十六、第三方聘请情况说明 本财务顾问在本次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个人的情 形。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聘请财务顾问等本次权益变动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十七、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 慎核查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管理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本 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3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袁光顺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竟乾 牟佳琦 财务顾问协办人: 单涛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30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