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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9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
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被担保对象,是基于部分子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支持子公司业务的开展;拟新增的
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能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
划性和合理性。本次公司调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不涉及增加担保额度预计
的情形,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
项。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
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
和胜任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
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本次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卓彬                   肖 林                  冼俊辉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