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文件,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在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这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的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进一
步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财务风
险可控,有效确保公司担保行为的计划性和合理性。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
计事项。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
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
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
四、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进行的,是
为了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
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且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制
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案、审批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闲置厂房出租,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与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公司闲置厂房出
租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其他业务的开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闲置厂房出租事项。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
宜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
资功能,拓展公司业务,促进可持续发展。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实施
小额融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卓彬 肖 林 冼俊辉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