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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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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8]第 239 号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贵公司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必要的审验工作。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拓日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贵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香年广场 A 栋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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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4、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投票时间
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贵公司股份 566,383,374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5.81%。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29,8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
达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信达律师审验,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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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数据,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
布了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聘请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票:566,393,874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票:19,3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弃权票: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1,228,9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反对票:19,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弃权票: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根据表决结果及《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获有效表决通
过。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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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8]第 239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沈险峰




                                                          廖金环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