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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18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1、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及以前期间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除了对全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担
保事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
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
务发展需要,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综合
授信额度。公司为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次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综上,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共计 65,70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
计净资产 288,327.19 万元的 22.79%,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
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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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陕西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是基于公司支持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行为。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有以前
期间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 33 号: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
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
问和了解,基于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股东意愿、目前行业特点、公司经营和发展情况
等因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过商
议,发表意见如下:
    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法人
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
运行情况。
    五、对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较大是由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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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伏玻璃实际生产未达预期所致。公司实际发生金额满足公司2018年度日常经营
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2019年度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该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变更后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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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东                      李青原                    郭宝平




                                                     201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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