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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拓日新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2023-04-22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鉴证报告
       亚会核字(2023)第 01610003 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目    录



项    目                                       起始页码

鉴证报告                                         1-2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6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亚会核字(2023)第 01610003 号


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
日新能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拓日新能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
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拓日新能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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