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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康医疗: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2018-11-30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恒康医疗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18-132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医疗”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签发的(2018)川 01
民初 151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根据《判决书》,成都中院
对原告起诉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
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兰考县兰益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润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兴商
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康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恒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裕
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丰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
宏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吉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佳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
兰星商务咨询中心、兰考县兰瑞商务咨询中心、徐征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博,四川蜀鼑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晓远,四川蜀鼑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解除其与被告(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和恒康
医疗)签署的《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
    (二)本案案情介绍
    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福华越”)于 2017 年 1 月就
收购兰考第一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医院”)99.9%股权、兰考堌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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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堌阳医院”)99.9%股权、兰考东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医院”)99.9%股权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
补充协议》;恒康医疗分别就收购第一医院 0.1%股权、堌阳医院 0.1%股权、东
方医院 0.1%股权与兰考县兰祥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同时,恒康医疗和京福华越共同与原告签署了《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业
绩承诺之补充协议》约定前述三家标的医院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 13442 万元,其中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净
利润分别不低于 3750 万元、4610 万元和 5082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产业并购基金京福华越与公司共同对
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5 号)。
    2018 年 1 月,第一医院、堌阳医院、东方医院分别形成股东会决议,即暂
停徐征在三个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因不能管理三家医院,三家医院能否实
现业绩目标处于不确定状态,应当解除《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原告向法院对
京福华越和公司提起了诉讼。
    (三)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作出了暂停徐征担任其董事和董事长职务的
股东会决议,原告认为徐征已不能管理三家医院,三家医院能否实现业绩目标处
于不确定状态,《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已完全无法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应当解除。
    二、本案的判决结果
    根据《判决书》,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 2017 年 1 月 10 日原告与京福华越(台州)资产管理中心、恒康医
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关于 2018、2019 年度的
业绩补偿条款;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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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本次成都中院的判决,公司计划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判决书》,本次判决对《业绩承诺之补充协议》中的 2017 年度合同的
履行没有影响,2017 年实际实现业绩 24,495,020.14 元,未完成金额 13,004,979.86
元,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相关方 2017 年
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目前公司正在积极追讨,并已起诉至法院。
    如果上述判决结果生效,若第一医院、堌阳医院和东方医院在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实现的业绩不能达到承诺业绩,原告将不能按照《业绩承诺之补充协
议》中的约定对公司作出业绩补偿。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有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 01 民初 151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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